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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證明;其許可證明效期最長為三年。
前項許可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二、生物資料庫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與相關基本資料。
三、生物檢體之保存處所。
四、許可證明之效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