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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設置者收取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對象如下:
一、利益之產生主要為特定群體之貢獻者,應回饋於該特定群體。
二、利益之產生難以界定與特定群體之關連性者,應回饋於人口群。
前條所定之回饋金或收取之定額費用,回饋於前項對象時,不得低於收取數之百分之五十,並應予公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