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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