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後,應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以下簡稱鑑定表)及提供鑑定機構之相關資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