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0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同一醫療區或醫療次區內危險性醫療儀器之設置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