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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構開業,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主要學經歷或專業證照類別及號碼。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者,其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
五、所屬專業人員數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主要學經歷或專業證照類別及號碼。
六、可收治服務對象數。
七、服務項目。
八、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第一款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