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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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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得置醫事人員,其任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