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9 06: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系統狀況: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
二、營業盈虧: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三、運輸情形:包括運量、服務水準。
四、改進計畫:包括改進事項、方法、進度及需用經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