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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交通部為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之。
前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