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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三條規定抵減之金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