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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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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2、6、11~13、15、17、18、20、22、23、25、27、28、30~32、34、35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件十二、第 36 條條文之附件十五、第 40 條條文之附件十七;增訂第 35-1 、40-1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附件十八;除第 12 條第 2  項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第 17 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一、自然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影本。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其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所有人屬自然人者,應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者,應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下列資料有變更者,所有人應檢附第一項申請書及登記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變更註冊:
一、所有人名稱。
二、戶籍或登記地址。
三、聯絡電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