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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應自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興建規劃書三十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屆期無法提出者,得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延展;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