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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變更或新增航空器,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於核准籌辦期間內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航空器所停駐之場所有變更時,應取得提供者之同意書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