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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前條交通部核准之上下限範圍內自訂全額客運票價、貨運與行李費率、附加費,應報請民航局備查,並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三十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