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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資料及物品。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資料及物品返還相關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所有人。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超輕型載具、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相關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所有人。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死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相關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所有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