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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辦理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託檢定證書及檢定考試官名冊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或經核准辦理駕駛員訓練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
二、合格之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如附表二)。
三、具有或租用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作業所需場所、設施及資料。
圖表附件:
附表二 ___至___年度____公司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ODT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