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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委託機構應向民航局提報下列事項:
一、航空公司陳報民航局之班機時間表與申請獲准時間帶是否相符之核對結果。
二、冬、夏二季時間帶之協調結果。
三、時間帶協調統計、分析之相關資料。
四、因應機場改變相關建設或作業之建議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