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2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航局執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時,得會同航空警察局、當地警察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村、里、鄰長)派員逕赴現場通知物主立即關閉照明之燈光設施,如該燈光設施能改善者,民航局應限期改善,如該燈光設施不能改善者,民航局應限期拆遷。
民航局經依前項規定通知物主限期改善或拆遷,屆期物主仍未完成者,依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如物主之違反情節重大,有影響飛安之虞且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拆除照明之燈光設施,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民航局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執行拆除工作;民航局於執行拆除工作前,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並會同當地村、里、鄰長實施;航空警察局及當地警察機關應派員維持現場秩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