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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航空站經營人於接獲通報航空器於航空站內或航空站鄰近地區內發生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航空器緊急申請需地面支援時,應即執行搶救工作,其應搶救之地點在航空站外者,並應接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