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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超輕型載具應按核准之空域、高度從事飛行活動,不得逾越。
超輕型載具不得飛越都市、密集住宅區、集會廣埸及軍事重要設施或營區
上空,以及禁航區、限航區、危險區等。並不得無故在起降埸以外之地點
起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