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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航局審核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業務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主要裝備及數量與人力規劃應符合業務需求。
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
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
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部分許可其地勤業務項目、營業地點或不予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