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圖表附件: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附件二.PDF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附件二.DOC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附件三.PDF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附件三.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