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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航空貨運站發現倉儲貨物損壞或短少時,應儘可能保持現場,以憑調查處
理,遇有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為避免貨物損失,得先將倉儲貨物之一
部或全部予以搬移,並隨即通知有關貨主或運送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