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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領有檢定證之航空人員經檢查發現其技能不符合規定時,應再經民航局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重新檢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