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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舶不得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排洩有害物質入海。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船舶之安全或救助人命必須排洩入海者。
二、因船舶或其設備受損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排洩時,於發現排洩後已採
取一切為防止或減少排洩之合理措施者。
三、為防止管制污染事件,以減少污染損害為目的,經許可排洩入海,或
為此目的所作合法科學研究而排洩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