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考核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船舶運送業未依營運計畫執行者,得扣減撥發補償款。
船舶運送業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航政機關得依實際疏運情形酌發補償金額百分之一至五作為獎勵金;其配合本辦法之辦理情形,得列為年度績優船舶運送業表揚審核之參考依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