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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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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員依本法規定向金融機構提出領取退休儲金、請領退休金或退還退休儲
金及其孳息者,應填具退休 (儲) 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當地航政機關廢止其船員服務手冊之證明文件。
二、當地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期間證明書。
船員死亡或失蹤者,其退休儲金及孳息,由船員遺屬填具退休 (儲) 金申
請書,並檢附戶政機關出具之親屬證明及前項文件,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其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當地航政機關廢止船員服務手冊時,應同時通知金融機構、雇用人及船員
外僱代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