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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三等航行員指在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百航行於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船舶上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