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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聯營組織應依核定之聯營計畫書、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從事聯營行為。
聯營組織涉及結合行為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
參與聯營行為之船舶運送業,係屬同一特定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且該聯營行為足以對市場供需功能發生影響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