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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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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保證金,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有限公司者為股東名簿;股份有限公司者為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保證金,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及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二)。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