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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國驗船機構依第三條規定檢驗船舶、簽發證書,應將證書副本及有關驗
船報告,送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