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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貨船搭載乘客,應備有固定舖位之乘客房艙,置備有效之通風及光亮,每一固定舖位應以一人使用為限。但航程在六小時以內、乘客房艙內設有固定座位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