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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戶使用之電信服務有詐欺犯罪之虞應重新核對者,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