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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從事註冊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或依法律授權之法規。
二、危害網際網路之互連或運作。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從事註冊管理業務應確保通信秘密及提供公平服務,違反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除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外,不得委託他人經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