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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
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電信事業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應變措施,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