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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電臺設置核准、電臺執照之核發及換發,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辦理。
公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設置電臺,應檢附申請書及無線電機件規格說明書,申請設置核准。
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未能於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公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增設或汰換電臺設備時,應檢具無線電機件規格說明書,申請設置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