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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三、其他違反電信法令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