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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研究發展之輔導與獎勵:
一、與電信服務品質之提升與改善有關之技術或設備。
二、與促進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或設備。
三、其他有利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技術或設備,應具有實用性或商品化潛力。
第一項第三款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應具有可行性與商業化潛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