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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開播時程。
三、頻道或節目規畫。
四、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圖表附件:
附表一之二境外直播衛星申請書.PDF
附表二之一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營運計畫摘要表.PDF
附表三、營運計畫應載細項.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