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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者應設置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之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號碼使用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前項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本部查核。
第一項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經併入繳納年度特許費或許可費所提報之財務報表者,經營者為前項申報時,得以該財務報表及其查核報告書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