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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微波電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後,始得申請設置。
前項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