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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如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方得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