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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儲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存簿儲金,得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參酌各郵政儲金機關之經濟狀況及社會需
要情形,隨時規定每戶存入最高限額,呈郵政總局轉呈交通部備案,超過
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