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5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期間曾依本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換發新照。其得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育訓練合格後,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再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依本條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得依下列規定重新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一、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於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後,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其他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於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後,經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新經教育訓練合格,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再申請駕駛執照考驗。
依前二項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後,汽車駕駛人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止,並應每滿一年換發一次,且六年期間另重新起算。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後,汽車駕駛人再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者,仍每滿一年換發一次,且六年期間另重新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