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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私立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受傷者,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
,有關手續俟後補辦。其必須轉送他處就醫者,仍應先予必要之急救措施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