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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領取加發慰助金給與之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