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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三條各類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及分類基準,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路線範圍,由鐵路機構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
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完成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專業訓練時數,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後,鐵路機構應檢具其專業訓練時數及技能檢定合格紀錄,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於駕駛執照上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