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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類高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考試官之資格如下:
一、高速鐵路電車駕駛檢定考試官:最近七年從事高速鐵路電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且最後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
二、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檢定考試官:最近七年從事高速鐵路電車或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且最後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