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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跨越鐵路之管道,不論為原有或新設,其敷設單位應將跨越部分之設計資料送經有關鐵路機構同意後,方得修改或施工敷設,並於竣工後會同勘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