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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鐵路機構得於運送契約成立時,計收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及雜費。但經鐵路機構同意延後計收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於運送契約成立時尚未確定者,得先按概數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